主办单位:中国储运杂志社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RSS
首页 | 新闻中心 | 期刊在线 | 编辑中心 | 会展中心 | 业界专家 | 企业展示 | 广告中心 | 杂志订阅 | 杂志简介
  您的位置:首页 - 期刊在线 - 案例分析 > 正文

“百家货代企业联名上书”始末

文/ 李小米  2014年第03期 第64页  2014-02-20     【字号 打印 关闭

55-85_P10_RGB.jpg

“106号文”不利民企
  财税〔2013〕106号文公布后,在中国货代、外贸行业引起巨大反响。特别是自2014年1月1日执行以来,由于实施细则没有出台,各地解读不一,导致货代企业票据难开,甚至运营瘫痪。为此,中国国际货代联合会WIFFA与中国国际海运网在1月13日共同发起了微信联名上书向包括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及商务部在内的国家三部委,递交公开信,谏言106号文对行业造成的不利影响,争取货代企业权益。共有251家货代企业参与了此次联名上书。1月22日,财政部正式给予答复,并于当日在财政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12日下发了财税〔2013〕106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106号文”),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
  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来说,“106号文”解决了行业原有的一些问题,如政府规费及海外DEBITNOTE不能抵扣等。但是“106号文”发布至今,并没有实施细则出台,这导致了全国各口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及相关行业乱象丛生,主营业务停滞,发票无法开具,运费款不能回笼,甚至整个货运代理业面临资金链断裂、企业倒闭的严重危险。
  公开信列举了由于“106号文”没有及时出台细则将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行业造成的六大不利影响。
  首先,盛外企势力,弱民企发展。国税总局对“106号文”有如下的官方解读:“106号文”所涉及到免税,仅仅针对直接与境外或境内船公司、航空公司、国际汽运公司结算者,国税总局将此定义为“一代”(与国家商务部原来定义的一代有很大差异)。这一解读完全忽略中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占95%以上民营企业,双重税制,支持了海外公司和国有大型船代企业,对中国民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及相关链条却是致命的打击,如此执行,最终货代公司增加的成本将转嫁到贸易公司和工厂的头上。
  其次,企业关闭,员工失业。货运代理业是个弱势行业,但承担中国4万亿美元进出口85%以上的服务重任。近些年来,货代行业经营艰难。如果“106号文”继续增加企业税负,并制造不平等纳税框框,导致中国三十多年努力发展起来的民族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出现最大危机,中国国际物流业将由外企掌控。大量货运物流企业倒闭,成百上千万的从业人员将被迫面临失业。
  第三,票据难开,运营瘫痪。货代企业承担不了运费全额6.83%税率,或等待政府细则出台,不能给货主开具发票即不能收款,现处于周转资金不能回流的严重局面,企业运营处于瘫痪状态。
  第四,资金外流,不利国家金融中心战略。由于内外税制、税则不统一,导致以下局面:大量出口货运条款将改为FOB,进口货运改为CFR;内资企业开始海外注册,运费在境外支付;外资掌握中国航运资金命脉和流量,大量外汇和资金外流,不利国家金融中心战略。
  第五,国际竞争力丧失,不利航贸大国和强国的建设。由于内外存在税差,导致中国对外贸易报价提高,抑制中国国际贸易总体发展。贸易量的进一步下滑,导致中国航运企业运行更恶化,最终致使中国外贸行业和物流业的国际话语权降低,不利航贸大国和强国地位的建设,同时也将有更多的企业倒闭和更多的从业人员失业。
  第六,税金外流,不利国家总体财政收入。由于内外税额不一,内资企业寻求海外注册公司,外资企业国内经营,国外报税导致中国资金外流,国家税收严重流失境外。同时,企业营业能力下降,规模减少,企业纳税总额也相应降低。这些都不利国家总体财政收入。
  
货代企业反响强烈
  对于“106号文”的匆匆出台,振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刘羽表示:“106号文的仓促颁布以及我们所了解到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员的解读,会对货代行业造成致命打击,目前通过各渠道得知的官方解读如下:106号令所涉及到的免税,仅仅针对直接与境外或境内船公司结算者。其中,外资船公司在中国各口岸,直接与其境外总部结算,可以免税;直接与中国船公司总部结算方,可以免税;直接与境外船东总部结算的船代公司,可以免税。如果确实是这样,不客气地讲,货代企业可以直接关门了。”
  在公开信中,货代企业们共提出三项建议,首先,是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大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国企和民企,应统一规则纳税。第二,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业原则上执行增值税,明确零税率或免税项目实行增值税。第三,本着 “税抵税,额减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理应享受免税政策,可免税的应税服务部分,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下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允许“差额纳税”,不可免税的应税服务部分,应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位参与联名的民营货代企业经营者表示,“税改不彻底,解决了船公司和一代的发票问题,但遗留了一代和二代之间税务抵扣问题。106号文件对货代行业的影响非常大:一是操作流程变得更复杂;二是增加了货代的成本;三是物流行业FOB货物逐渐增多,严重冲击国内货代行业;四是对于微利时代的货代行业来说,如此下去,预计未来1~2年货代公司会出现倒闭潮。”联名公开信发出不到10天,共有251家货代企业参与,并最终得到了财政部的积极回应。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开信》已收到,已引起政府及相关负责机构的高度关注。财政部税政司就相关核心问题于1月22日已经在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而各地方税务机关的解读和实施细则,也将相继出台,值得期待。
  按照财政部的解读,“106号文”第一条第(四)项第6点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对此,作为此次联名建言的发起者,中国国际货代联合会WIFFA秘书长康树春表示,对于这个结果非常满意,首先是财政部的解读使中国货代物流业全面实行优惠税制,让中小货代企业也能在税改中获得收益,让民营物流企业跟外资,国有企业站在一样的高度;其次,也从这件事上看到了政府对于民间声音的反应和关注,相信通过此次联名建言,能让政府更多地关注到广大的中小企业。C


【编辑:editor】 【字号 打印 关闭
下一篇:坎坷的信息之路
上一篇:案例分析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