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行业特点,积极推进税改
——专访天津物流协会秘书长杜宝荣
文/本刊记者 李冰漪  2014年第07期第50页  2014-06-17

2012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等十省市。实施近两年以来,天津市货物运输企业的现状如何,税改后对它们的影响怎样?对于新税制,天津有哪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呢?请看本刊记者对天津物流协会秘书长杜宝荣的专访。

 

道路运输行业基本运行情况
据记者了解,今年一季度,天津因实施营改增总共减税10.06亿元。分行业看,天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企业首季减税177万元。今年1月1日新纳入试点的铁路运输业、邮政业、收派服务业(邮政、快递行业上门收取包裹)共实现增值税销售额1.71亿元,实现增值税应纳税额4021万元。
具体到天津的货运企业,杜宝荣认为,由于自身的特点,存在着几个方面的劣势。首先,货运行业属于国家全部放开由市场调节供需的行业,入门门槛低,企业规模参差不齐,多数企业属于传统小微企业,服务内容单一,依附性强,专业化和技术含量偏低;其次,货运企业间竞争激烈,成本与价格倒挂,多数企业处于微利和保本经营状态;第三,挂外地牌照在津运营重卡(30吨以上)车辆大体有几万部,在天津干活,在外地纳税,税负标准很低,一方面天津税收流失,另一方面使本地企业竞争处于劣势。
 

“营改增”将导致货物运输企业的税负明显增加
杜宝荣认为,实行这段时间以来,“营改增”政策使原有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多,税负纳税人中的物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的3%或5%的含税税率,调整为3%的不含税税率,有利于促进中小物流企业发展。但物流企业从事仓储、货代等“物流辅助服务”,其进项税因为抵扣项不足,税收负担也很沉重。比如装卸搬运服务和货物运输服务从3%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11%的增值税税率,上调幅度较大。因为货物运输服务是物流企业最基本的服务,且实际可抵扣项目较少,加之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还有一定难度,导致企业实际税负大幅增加。
为何会出现税负不降反增的现象?杜宝荣分析说,一是货物运输业务增值税税率偏高,二是可抵扣进项税额偏少。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企业可抵扣的项目主要为购置运输工具和燃油、修理费所含的进项税。由于运输工具购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长,多数相对成熟的大中型企业,未来几年或更长时间不可能有大额资产购置,因此实际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很少。在货物运输业务中,燃油、修理费等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不足40%,即使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实际负担率也会显著增加。此外,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主要成本均不在抵扣范围,也是税负增加的重要原因。
货物运输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平均利润率只有3%左右。税负增加的结果,一方面进一步挤压企业利润,影响行业发展;一方面在自身难以消化的情况下,必然引起运价上涨,从而推高物价。杜宝荣坦言,虽然天津市财政承诺“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因为新老税制转换而使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先征后返。但从长期来看,不能依靠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根本解决企业税负大幅增加的现实问题。

 

不断完善,合理降低赋税
杜宝荣认为,针对货物运输企业税负仍然较高的问题,应从多方面积极解决,为此,他提出了几点建议。
第一,适当降低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杜宝荣认为,综合考虑到上海试点道路运输企业实际税负有较大幅度增加的情况和天津市道路运输行业现状,应考虑将“货物运输服务”从11%的税率降低至9%。这样,既减轻了货物运输业务税负负担,又提高了物流运输企业在供应链运作中的竞争力,有利于资源整合和物流外包业务的拓展,适应物流业一体化运作的需要。
第二,适当增加进项税抵扣项目。杜宝荣建议,适当增加增值税进项抵扣项目。对于占有物流企业较大成本比例的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房屋租金等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对于一些相对固定而实务中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支出(如燃油消耗、修理费等)按照行业平均水平测算应抵减比例,将这些项目的支出作为减计收入处理,计算销项税额。这样,不仅照顾到物流业全天候、全国范围运营,不易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实际情况,也可大大减轻税收监管工作的难度。
第三,对存量资产(非不动产)采取过渡性抵扣政策。杜宝荣表示,建议对于近五年内购置的存量物流设备和运输工具,允许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中包含的进项税额核定为可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其他存量应抵扣物资,参照1994年增值税改革时对已有存货的进项税额抵扣的方法处理。
“营改增”是我国一项重大税制改革,杜宝荣表示,坚信只要充分考虑到公路运输行业特点,方法对路,措施到位,在减轻企业税负,解决企业重复纳税问题上,对采购、生产和销售物流各纳税环节的统一以及供应链物流、一体化物流的实施必将起到有力促进作用,中国道路运输行业的竞争能力一定能够得到提升。C


【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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