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视域下物流责任保险制度创新探究
文/王松枝  2021年第6期第112页  2021-05-21

  摘要:责任保险制度是保障市场经营性企业稳定运行的关键,为了满足更多企业对保险的需求,基于共享经济视域下,开展物流责任保险制度创新的探究。通过分析共享经济视域下物流责任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与物流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漏洞。提出规划物流责任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的创新措施,综合物流企业在市场的发展规模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向,整合经济市场中潜在的主观性风险与客观性风险,及时调整与更新保险内容的覆盖范围,使保险可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完备的风险解决方案。同时,设定合理的保险费用,根据物流企业运输货物的价值、保险人赔偿责任等实际情况,对经济损失进行理赔与保费收取,确保物流责任保险制度的合理性。

  关键词:共享经济;物流责任;保险制度;创新

  0.引言

  物流产业属于我国经济社会中支撑性的第三产业,为市场经济与金融行业建设的发展贡献了较大的力量。但与此同时,物流产业也是市场发展风险较大的行业,尤其在当下社会经济体制资源共享的背景下,许多社会发展风险存在不可预知及不可控制性,这些危险的发生不仅会对物流产业的建设发展造成影响,同时也会对物流相关的物流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基于此,物流责任保险制度被社会提出,相关物流责任保险的研究也属于我国当前社会研究的热门话题[1]。综合我国刑法制度政策中第四十九条与第五十条内容均对物流责任保险相关工作的实施作出了规定。保险内容限于保险第三方依法人作出经济损失赔偿。在进行赔偿过程中,被保人需要根据出现问题的责任方,进行合同约定内容的三方赔偿。尽管我国目前市场制定的物流责任保险制度已相对完善,但由于市场经济建设发展的速度较快,许多政策的发行仍有待更新。为了解决此种问题,发挥物流责任保险制度在市场中更高的价值。本文将基于共享经济视域下,对物流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创新探究。并希望通过对本文课题的研究,为我国物流产业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政策及制度的支持,实现为社会第三产业创造更高的利润。

  1.共享经济视域下物流责任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责任保险区别于物流产业内的货物保险,其标准保险的被保人中,第三方法律承担人应当同时承担起对经济损失的赔偿。尽管这种赔偿可在实施过程中被具体化为某一实物产品或财产型利润,但其保险内容的本质是与货物赔偿存在不同的[2]。责任保险的赔偿是基于物流链的全过程所实施的,无论是运输过程中责任人、保管人或是基层工人,均受到物流责任保险的担保。

  而在对物流责任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实际确定过程中,应先明确物流产业在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不可测风险。例如,物流产业在经济市场运营过程中,会面临较多不可预测的风险。这些风险属于物流责任保险制度以外保险所无法保障与承担的。

  此类保险包括:合同内容风险,主要为保险方与被保人、客户、包商等,签订保险契约时,所需承担的责任方面风险;在提供物流产业运营方案时所面临的风险;在提供物流企业金融发展方向及金融服务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责任覆盖范围所需承担的风险;跨国运输过程中,文化差异与冲突对于经济损失造成的风险;管理人员个人行为对物流产业发展所造成的风险等。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物流责任保险制度所承担的责任范围较广,不仅可以满足企业分散性经营发展的需求,同时也可以对大中小类型的物流企业提供风险担保机制。因此,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其中对于人员的涵盖包括责任承担人、物流负责人、仓库保管员、流通加工工人、委托人等。

  2.物流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漏洞

  尽管我国目前保险制度建设已相对完善,但由于物流产业在经济市场内属于独立型产业[3]。因此,相关物流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设仍存在漏洞。例如,对物流产业生产产品的责任保障制度建设性不强、责任保险与责任保险相关的法律条文内容尚不完善;社会消费者与受众群体对责任保险的认知存在偏差;对于保险赔偿金额的核算标准尚不明确;针对物流责任保险中的风险控制条例仍存在留白现象等。

  除上述提出的问题,基于当下经济共享层面分析发现,我国目前出台的物流责任保险制度中缺少对风险解决的方案。即较多的物流公司在选择投保单位的过程中,无法提供保险单位物流运输各个环节的明确责任,从而导致保险覆盖的风险内容不完善,最终在赔偿过程中存在资金方面的争议。

  包括物流责任保险制度内容涉及的赔偿范围较窄,无法满足物流企业在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需求;针对赔偿费用的计算与和统计标准不够合理,甚至一些保险条款仍按照传统的保险计算方法统计,此种保费核算方法与物流运输产业责任风险之间缺少必然联系,会阻碍其他物流产业对责任保险的投保;物流责任保险制度中提出对保险类型的要求,但其内容却未涉及单次事故与多次失误赔偿的差异,此种保险理赔方式不仅会使后期赔偿工作定位不明确,也会增加物流产业保险支出的隐性成本。综上所述,在共享经济视域下,我国物流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设有待完善。因此,下述对此展开深入的分析。

  3.共享经济视域下物流责任保险制度创新

  3.1规划物流责任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

  为了解决上述提出问题,本章采用规划物流责任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的创新措施,降低企业物流企业在市场运营中所存在的风险,使保险在真正意义上成为保障物流企业在社会稳定发展的“护身符”。

  在此过程中,首先要明确责任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不可仅局限于物流货品运输、物流库存、商品存储、物流链工作环节中对产品的搬运与装货。同时,责任保险内容也应当涉及到投保人在进行商品包装、货物流通处理、后期运输加工、信息传递服务等过程中,产生的货物损失性理赔内容。并且,当投保人因上述提出的原因,对企业或合作方中,第三方人员与财产造成损失与伤害,也应当由责任保险对其进行标准理赔,因此,三方理赔内容也应被列入责任保险的覆盖范围内。

  其次,在我国现行的物流责任保险制度中,对保险理赔的时间要求较为严格。例如,物流企业管理者在对货物进行延迟交付过程中,存在的经济损失与社会风险,应当由责任保险对其进行标准理赔。但在当下社会保险实践的过程中,针对此方面延期赔付的损失却是不对其进行理赔的。为此,在创新责任保险制度过程中,应对此方面内容进行创新,更改并调整责任保险的理赔时间。此外,考虑到现代化社会背景下,信息技术的应用对于物流产业的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冲击,程序物流运输程序失控、产业链信息存储对货物库存管理造成误差等技术性风险,也会对物流产业的发展造成经营性风险。因此,责任保险制度等内容应当结合现代化社会技术的变革而发生改变。

  最后,应当在物流责任保险制度内容中增加强制险内容。由于物流行业的入门门槛相对较低。因此,一些小型物流企业在进入经济市场中,势必会面临不可避免的经营损失。当中小型企业在市场整体运营能力与水平较差的情况下,企业在面对突发性事故时,对事件的理赔与处理能力也相对较低,为了降低由于此种问题对物流产业带来的运营影响,要求物流企业在进入经济市场后,便强制缴纳部分责任保险费用。此种方式可实现在某种程度上将企业在社会中存在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这样风险便可由物流企业自身转移到保险公司,从而保障物流企业在市场的可持续运转。

  综上所述,基于责任保险单位与物流企业双方在社会的平衡发展效益而言,中小型物流企业或整体经营能力较差的物流企业,可选择保单类的责任保险;大型物流企业或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物流企业,可以向责任保险单位提出要求,根据其自身需求为其量身定制保险项目或协议产品。在创新物流责任保险制度过程中,应综合物流企业在市场的发展规模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向,整合经济市场中潜在的主观性风险与客观性风险,及时调整与更新保险内容的覆盖范围,使保险可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完备的风险解决方案。

  3.2共享经济视域下设定合理的保险费用

  除上述提出的责任保险制度创新策略,本章将基于共享经济视域下,提出设定合理保险费用的制度创新措施。基于此种经济发展背景下,保险费用及相关资金的收取,应根据投保人、物流企业管理者个人收入、物流产业经营能力、企业在市场占比等层面分析。

  基于责任保险制度理论发展层面分析,物流企业在市场的规模越大,与之相关的物流运输业务越多,与此同时,产生的社会风险也更为显著,因此,责任保险单位应收取的物流管理费用越高。但由于共享经济视域下要求物流企业相关资源是以公开的方式呈现给大众。因此,可以认为上述提出的保险费用投资方式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倘若物流企业对于保险费用的投入过多,那么是有较多物流企业无法承担起保险费用的,因此,在制定保险收取费用过程中,应给予统一标准实施。并且不同物流企业所提供给社会用户的服务是不同的,责任保险单位可根据物流企业运输货物的价值、保险人赔偿责任等实际情况,对经济损失进行理赔与保费收取。综上所述,完成对保险费用的合理化设定。

  4.结束语

  本文基于共享经济视域下,对物流责任保险制度开展创新研究,并提出规划物流责任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设定合理的保险费用等措施,以期为我国物流产业的建设与发展提供支撑,保障物流产业的可持续运营,实现以第三产业的发展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前行。C

  (作者单位:郑州商学院金融与贸易学院)

  参考文献

  [1] 刘斌,林义. 国家安全视角下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创新——基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下调后基金缺口的测算[J]. 财经科学,2020(08):39-51.

  [2] 庹国柱. 多层次探讨农业保险制度演进的力作——评《农业灾害管理制度演进与工具创新研究—基于农业保险视角》[J]. 财经科学,2020(09):133.

  [3] 郑军,周宇轩. 农业保险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财政补贴制度创新——基于“农业经营主体-保险公司-政府”的博弈分析[J]. 南京审计大学学报,2020,17(05):61-71.


【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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