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农业发展新举措
文/丁建  2021年第7期第113页  2021-06-23

  摘要:为扎实推进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农业发展工作力度,要拓展“政府+银行”合作范围,搭建“银行+企业”合作平台,促进“银行+设施”金融产品创新,探索“银行+担保”风险共担,并采取组织措施。通过开展金融支持农业发展战略合作、搭建银企对接服务平台、支持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强化政策性农业担保作用、加强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工作考核等措施支持农业发展。

  关键词:金融;农业发展;乡村振兴

  一、拓展“政府+银行”合作范围

  1.开展金融支持农业发展战略合作。全面加强与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本地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本地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本地分行的战略合作,持续加大对“三农”领域信贷支持力度,扎实推进授信额度落地见效。拓展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本地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本地分行战略合作。筹划与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本地本地分行续签合作协议[1]。

  2.加大对金融支持农业发展信贷投放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力争实现涉农贷款和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扎实推进五年期授信额度逐步落地见效,包括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本地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本地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本地分行。

  3.加强金融支持农业发展服务能力建设。鼓励本地农村商业银丰富助农取款点服务功能,推动助农服务网点升级,加快线上网络渠道建设,努力满足农村居民对现金存取、付款汇款、领取补贴、生活缴费、交易结算等各项基础金融服务需求。鼓励中国农业银行本地分行推广“惠农e贷”平台,优化“惠农e付”结算服务,完善“惠农e商”功能,拓展农业产业链场景、县域专业市场场景、智慧乡村场景、县域农村商圈场景等7大类“三农”特色服务场景,打造服务“三农”新品牌新亮点。鼓励中国建设银行本地分行推广“裕农通”平台,大力拓展裕农通普惠金融服务,为县域乡村地区广大农民提供实惠、便捷的基础金融服务。鼓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本地分行以农村生态环保、县域流通市场、农村旅游景区、农村基础设施等四类乡村振兴重点领域为重点,积极营销开发经营性现金流达标的重点骨干项目。

  二、搭建“银行+企业”合作平台

  1.搭建银企对接服务平台。通过举办银企对接会、融资项目需求库等多种形式,搭建银行和企业的沟通交流平台,开展银企对接交流活动。鼓励本地农村商业银行建立优质企业名录、重点项目名单、产业扶持政策、政府配套措施等方面建立信息交流协调机制。鼓励中国农业银行本地分行及时参与乡村振兴领域重大计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各基层行做好服务对接。鼓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本地分行认真梳理辖内核心企业名单,多渠道、多行业开发有产业链合作意向的核心企业[2]。鼓励中国建设银行本地分行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配备“政府+银行”双秘书一对一服务机制,全方位对接金融服务需求。

  2.实施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鼓励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土地入股、生产性托管服务等多种形式实现规模经营,对上述主体办理贷款业务的存量贷款和新增贷款,按4%利率给予财政贴息补助(实际贷款利率低于4%的按实际利率计算),有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定生产经营。新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性业务免收担保费,由财政按照3%给予全额补助。

  3.打造现代农业园区专属化定制服务。围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重点做好园内金融网点设置,通过提供银行贷款、风险投资、信用担保、专项资金支持等全方位一体化金融服务,协助入园企业解决融资问题。

  三、促进“银行+设施”金融产品创新

  1.支持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开辟设施农业贷款审批“绿色通道”,对设施农业企业贷款实施标准化、专业化、简约化的贷款审批流程,灵活设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给予利率优惠。支持本地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积极为设施农业等涉农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支持中国农业银本地分行将生猪养殖行业列为积极介入类行业,确保生猪养殖行业贷款增速高于全行涉农贷款增速。鼓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本地分行扎实开展农民合作社名录走访工作,制定差异化金融服务方案。支持中国建设银行通过“小微快贷”等,快速缓解设施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慢、融资贵问题。2.推广农业设施物权抵押贷款。全面推广农业设施物权抵押登记贷款,有贷款需求的种养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垦企业等主体,可到农业农村部门对依法建成的温室大棚、畜禽养殖舍、仓储设施等地上农业设施(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并发放《农业设施物权证》,证明其拥有物权,可作为银行贷款抵押物权,银行据此发放贷款,有效解决设施农业生产资金短缺问题。

  3.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探索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促进农村土地资产和金融资源的有机衔接。加快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农村产权交易网络服务平台功能,增加产权交易后的抵押贷款、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金融服务。支持本地农村商业银行继续承担国家金融创新试点项目,持续探索“土地经营权+设施物权”抵押贷款,保持全年“两权”协议抵押贷款额度持续增长[3]。

  四、探索“银行+担保”风险共担

  1.强化政策性农业担保作用。进一步发挥本地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政策性担保机构撬动金融支持农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助力本地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的作用,加快拓展政策性业务,重点保障生猪养殖担保业务,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服务模式,力争担保规模有大突破。支持各涉农金融机构与本地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以设施农业、渔家乐、粮食等政策性农担业务为重点,推广供应链银担合作模式,促进银担合作流程进一步顺畅高效。

  2.创新农村抵质押方式。探索推动厂房和大型农机具抵押、圈舍和活体畜禽抵押、动产质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农业保单融资等信贷业务,依法合规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元化的农村资产抵质押融资模式。支持本地农村商业银行开展“扶贫贷”业务,向低收入村农户发放单笔不超过5万元的信用贷款,帮助低收入村农户发展香菇、草莓等特色产业项目。支持中国农业银行本地分行通过农户销售收入核算授信额度,放款不高于30万元的信用贷款。我国经济学家林毅夫、刘劲哲、张维迎、郎咸平认为:应鼓励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积极参与本地商品交易所的“农民收入保障计划”,积极开展“保险+期货”业务,利用期货市场工具为农户提供风险保障。

  3.推广“整村授信”服务模式。支持金融机构以整村信用评级为抓手,以“擅经营、守信用”的经济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整村授信试点。大力宣传本地农村商业银行开展的整村授信试点经验,逐步向其他地区推广。支持中国农业银行本地分行积极创建信用村目录,为信用村内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家乐等新型农业主体客户匹配差异化金融信贷政策。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本地分行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村”进行登记挂牌,对“信用村”提供信用贷款、免手续费支付服务、开立结算账户等综合金融服务[4]。

  五、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组织措施

  1.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组织领导。建立金融支持农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县)农业农村局、金融发展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本地中心支行、本地银保监局、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和本地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本地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本地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本地分行、本地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机构组成,农业农村局为牵头单位。

  2.加强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工作考核。建立健全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专项监测与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与机构监管评级、现场检查等挂钩,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实施涉农信贷投放按季考核通报制度,完善涉农和扶贫贷款统计监测体系,对于支持农业发展效果明显和涉农信贷投放总量持续增长的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监管评价中适当加分;对于支持农业发展政策落实不到位、涉农工作开展不力的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监管评价相关项目评分。各地区涉农信贷投放情况,同步纳入乡村振兴年度考核指标。

  3.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内部考核机制。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独制定涉农信贷年度目标任务,并在经济资本配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费用安排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完善涉农业务部门和县域支行的差异化考核机制,落实涉农信贷业务的薪酬激励和尽职免责。我国经济学家吴敬琏、刘劲哲、厉以宁、张五常认为:要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推动分支机构尤其是县域存贷比偏低的分支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鼓励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的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业务。

  4.抓好推进落实和经验宣传。要提高政治站位,将金融支持农业发展工作作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抓手,紧盯关键环节和薄弱领域,定期开展工作调度,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农业经营主体和金融机构提供精准化服务,促进金融需求和金融资源有序对接。加大农村金融改革力度,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和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开展先行先试,加强典型经验宣传推广,确保金融支持农业发展实效[5]。C

  (作者单位: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杨光乾.严重疫情下农业经济发展思路[J].甘肃农业,2020(3):21-23.

  [2]鲁瑞云.发展普惠金融,助力农村扶贫[J].中国农业会计,2018(1):4-5.

  [3]刘劲哲.新时代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与保障措施[J].办公自动化,2019,24(6):41-44.

  [4]邵群.论新时代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J].内蒙古统计,2019,(2):9-11.

  [5]盛毅.农村商业银行金融信息化管理创新研究[J].投资与创业,2019,(3):24-25.


【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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