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重复质押骗贷
文/姜超峰  2014年第07期第33页  2014-06-16

2014年6月6日,青岛传出某公司对一笔货开出多张仓单,在多家银行质押贷款10亿元的消息,令人愕然。在上海钢贸事件沸沸扬扬,金融当局三令五申,数十名银行从业人员落马的今天,怎么还会出现如此低档、如此巨额的案件呢?不论案件的实际情况如何,都提醒我们,诈骗者没有停止活动,他们变换手法、转移阵地,千方百计骗取资金。也总有那些受骗者,盲人瞎马、夜路深渊,没有吸取已有案件的经验教训。
重复质押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早已有之。一般地说有以下手法:一是出具虚假的仓单或质物清单,这往往需要仓储公司或现货市场的配合。以第三方身份出现更具有欺骗性。但独立的有土地和仓库的仓储公司是不会出具虚假仓单的,所以诈骗者会注册一个关联的仓储公司或现货市场公司制作假单。二是买通勾结仓库人员出具虚假单证。三是使用没有担保功能的仓单或入库单向银行出质。存储性仓单只表示对存储货物有提货权,而可担保的仓单必须保证货物的价值高于贷款数额。但仓单必需保证的是唯一性,即针对一笔货物只能开出一张仓单。
诈骗者之所以能得手,是因为有关方面的风控体系有漏洞。一是银行或质权人没有认真审核借款人的资信、借款用途、仓单真伪、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也有可能银行工作人员与诈骗分子合谋做案。二是没有区分仓单的性质,能不能被作为借款担保物。保管合同的仓单并没有对货物的质量、价值进行评估,所以不能用来抵质押。三是没有对仓单和质物清单进行实质性审查,即对货物的真实性、存放地、数量、价值、权属、市场需求等进行验收、考察和分析。四是没有对监管企业进行考察和筛选,选择了资质较低的监管企业监管货物,甚至没有委托监管企业监管质物。在宏观层面上,我们还缺乏仓储业管理的法规,例如仓储企业设立的条件、一般仓单和可转让仓单管理、质物登记的法律依据和效力等。
2012年,当上海钢贸事件出现之初,商务部流通司就委托中国物资储运协会制定了《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规范》、《动产监管企业评估指标》两个行业标准,用于规范质押融资市场。提出了防止重复质押的措施:设立质物存放专用区域,按照质权人的要求在监管现场安放质押公示牌;核实质物清单,清单内容包括质物的品名、规格、产地、数量等信息。核实质物初始库存数量,确保质物数量与合同约定一致等。在监管企业的评估方面,标准提出了10条38项指标,从形式到实质全面评估监管企业资质,
感慨于青岛的质押骗贷事件,写了以上文字。让我奇怪的是,在信息化如此发达的今天,不久前发生的惊天动地钢贸事件,没有对受骗的青岛银行产生任何警示。由此看来,重复别人的错误更为可悲。C


【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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