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的难度和出路
文/李炜光  2014年第07期第36页  2014-06-17

中国正在劲吹反腐风暴。5月19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王岐山在强调,所谓“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就是要聚焦中心任务,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这是我在网络上搜到的最新的中央领导有关反腐败的最新言论。我国的反腐风暴正在向纵深发展。
关于腐败和反腐问题,人们多从政治涵义上去理解,我是个学者,想从学术上找找答案。哈耶克给腐败下的定义是:“腐败乃是那种强迫我们的意志服从于其他人的意志的权力,亦即利用我们对抗我们自己的意志以实现其他人的目的的权力。”塞缪尔·亨廷顿认为:“腐败是指国家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的行为。”苏珊·艾克曼认为:“腐败是国家管理出现问题的一种症状。这种症状表现为那些原本用来管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机制,却被官员用来达到个人发财致富的目的。”国际透明组织(1995)对腐败的解释是:“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
对腐败问题,人们至少可以达成以下共识:这是一种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和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在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存在巨大差距的前提下出现的一种合乎个人“经济理性”,但是却违背社会利益的行为。腐败不会创造新的社会财富,而是将社会财富转移到少数垄断生产者手里,或将公共资源转移给少数腐败分子及利益相关者,对经济增长及公众福利产生危害,对社会的长治久安构成隐患。
腐败的根源在于权力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的异化机制,孟德斯鸠有一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阿克顿勋爵也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可见,权力如果成为直接参与价值分配的现实资源,就表明它无法受到基础价值资源的制约,进而产生权力寻租行为的泛滥。就最容易酿成腐败的财政领域来说,问题总是出在官员个人权力太大和有效制约的缺失。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由于事权不明确,很容易造成财政分权不规范,形成财政体制中的集权现象。财政管理权力界定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政府预算的膨胀、预算资金的浪费,有可能发生把预算内资金转化为预算外资金,也有可能导致税收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在传统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时期,在财政管理权力不被界定的真空地带,就意味着掌握这一权力的官员可以毫无阻碍地将公共权力据为己有,谋取私利。可见,如何保证公款和公共资源的安全和不被任意错配,才是这场反腐风暴的难点和关键之点。
导致腐败的其他原因也可从制度上寻找。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每个人都是在限制条件下使其收益最大化的。在不同的制度下,人的行为选择不同,制度对于人的行为选择具有支配性的作用。某一领域发生系统性腐败,一定是特定的制度安排的结果。财政领域发生腐败,一定是财政制度及其相关制度安排不合理或“篱笆”设置不严密所导致的结果,比如,财政信息不透明给腐败者留下脱离监督的真空,缺乏绩效考评及对失职者的问责机制、缺乏有效的控制、监督和纠错的机制等。
关于治理腐败的出路,首先和最重要的问题其实并不是“加大打击力度”,而是财政权力的制衡机制的建立。人大应切实承担起立法和监督职能,政府施政要切实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计部门要对各级政府财务实施独立的审计。在人大与政府部门之间、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部门之间、各级行政和审计部门之间,建立起一种长效的权力制衡关系,从根本上遏制反腐败才是可能的。
反腐机制一定是由有效的制度制约体系所组成。要增强预算透明度,建立规范的财政报告和信息披露制;要建立财政收支查询监督网络系统,形成由人大、审计与财政部门共同联网的财政收支查询监督网络;要切实加强人大的实质性监督,建立强有力的预算问责机制;要建立公众参与式的预算机制,让公共资源的筹集和使用充分呈现在整个社会的实时监督之下。
所以我们的结论是,反腐败只有进入制度和法律的深层,致力于构建公款和国库的安全网,它才是有价值的,才有可能获得最后的成功。C


【编辑:editor】
上一篇:城镇化借力物流
下一篇:欲接“断头路” 须先破“心魔”
文章二维码分享至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