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创新与税收的关系
文/李炜光  2015年第11期第40页  2015-10-16

在2014年9月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此后,他每到一地考察,几乎都要与当地的“创客”会面,希望借此激发民间的创业精神和创新基因。

本来,在市场经济中,创业和创新是企业家的“专利”,是“小众”群体要做的事,但中国有自己的国情和发展途径,这种“大众”和“万众”的效应,还真是值得研究和对待的问题。

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曾提出一个以创新为内在动力的内生性经济变迁的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逐渐被模式化为“演化的新经济增长理论”,并被导入政府经济政策的工具箱。人们认识到,能够带来世界经济复苏并重新走向繁荣的不是政府规划、救市政策和无止境的投资驱动,而是企业家的创业活动和技术创新。救市政策最多只能医治萧条,却不能激励出经济繁荣,真正的发展动力只会来自企业家们永远不变的“毁灭性的创造”,来自于市场交换和竞争。

问题在于,我们的社会到处都是企业家,到处都是技术创新者,可是“制度性封锁”和各种各样的“官僚障碍”,使得他们无从发挥,无处发展。一个新兴的经济体本应充满活力和吸引力,现在却让人难以体会到它的生机和宽容,许多人选择“携款出逃”也就不足为奇了。

我国大概有4000万个中小企业,其中90%以上是小微企业。对他们最大的挑战是在较为艰难的创业环境中,如何找到有效的融资途径,发展壮大自己,雇佣更多的员工,创造更多的财富。他们需要大的经济环境能尽快好转,不至于做得过于辛苦。

在企业家创新和税收政策的关系上,一般认为应当尊崇“税收中性”原则,意思是征税不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如果政府通过征税改变了市场活动中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或生产者的生产行为,就属于税收的“非中性”,一般用消费者或生产者剩余、福利成本、福利损失、税收超额负担等概念加以表示。税收扭曲了资源配置,也就破坏了市场规范和秩序,扭曲了市场过程。所以,税收理论中的“税收效率”,用市场过程理论加以定义的话,其含义应当是:政府征税,必须使其对市场过程产生的扭曲和偏离帕累托最有而造成的损失最小。

但也有学者否定中性税收的存在,如罗斯巴德。在他看来,社会通常分为“纳税人”和“食税人”两种群体,有一些人纯粹就是纳税的,有些人表面上纳税,实际上没有纳税。比如政府官员的所谓“纳税”,只是一种“记账”上的变化。罗斯巴德强调,可以肯定,在任政客的个人工资收入,百分之百自于税收收入,他本人不会为此真正缴纳税金。他说,税收的任何增加,都会使寄生于生产者的人(“食税人”),取得更多的收入。罗斯巴德属于奥地利学派,这个学派更主张实行税收的“正向税收激励原则”。

所谓正向税收激励,意思是鼓励每一个社会成员通过增加自己对社会生产的贡献,来相应地获得更多的收入。在这样的社会中,富人不是一个封闭的群体,向上流动的社会阶梯是向所有有志者和成功之士开放的。哈耶克认为,企业家的主要目标是通过赚取收入来增加自己掌握的资本和资源。取得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是这些企业家创业和立业的先决条件,盈亏则是企业家之间进行资本再分配的机制,而不仅仅是糊口的手段。他指出,企业家新创企业,是因为他看到了获利的机会,需要投入资金后短期内又回收资本,得到令人满意的回报,然后他会重新把资金投入到新一轮的经营活动中去。如果政府从其创造的利润中提取了过多的税收,就会影响新创企业的资本积累,使新创企业在与原有企业之间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我国流转税比重近年来有所下降,但仍在60%以上。所得税接近30%,其他税种在10%上下,对流转税的倚赖没有改变。它加大生产成本,对企业投资不利,也因为促动市场价格升高而对激励消费不利。也就是说,当前的税制组合在很大程度上与大众创业创新的要求是逆向而行的。

因此,现阶段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的调整,重点应该是合理改进“营改增”,更有效地消除流转税历来存在的重复征税现象,从根本上改变第三产业综合税费负担率大于第二产业的状况,同时大力降低税率,建立一个以轻型税收为特色的税制组合,以此为民间创业创新制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换句话说,如果不在税制结构上做些切实改进,目前的救市政策只能在勉强挡一挡来势不妙的衰退浪潮,而不能从根本上扭转经济下滑的趋势。C


【编辑:editor】
上一篇:探询大数据时代与物流
下一篇:又见明火执仗“山大王”
文章二维码分享至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