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
文/姜超峰  2016年第10期第45页  2016-09-18

近两年来,供应链金融成为热门话题,不谈供应链金融,都不好意思在圈里发议论。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机构进入该领域,也使我产生了想要研究其生态系统的意愿。粗略想了一下,大约有以下问题需要探讨:
首先是正本清源,必须对供应链金融及其相关的概念赋予基本确定的概念,这些概念包括: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金融物流、贸易融资、应收保理、订单融资、金融租赁、互联网金融、P-P、仓单、提单等,甚至于行业习惯用语,如先票后货、先货后票、融通仓、保兑仓、保理仓等。搞清概念的内涵,讨论起来才有共同语言。
其次是理清供应链金融生态中的各个当事人的角色、法律关系、商业模式、必要程度。比如按借贷关系分,可以分为贷方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借方企业和个人;以及辅助性服务机构,如保险公司、保理公司、认证机构、评估机构、电子商务平台、商品交易所、信托公司、期货公司、证据存储、检验机构、物流企业等。如果从借款担保的方式来分,上述生态中的服务者会增加大数据公司、信用评级公司。我国的借款担保分两类,一类是信用担保,借款方要被进行信用评级,而大数据是信用评级的重要工具。另一类是实物担保,而这类担保引入了专业的监管公司看管货物,引入了登记、公示平台机构。从服务项目上分,可分为物流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保险服务、征信服务、流程外包服务。各个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是根据进行的业务而定的,主要依据的法规有合同法、物权法、银行法、贷款通则、电子签名法、票据法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第三,研究供应链金融的外部环境,包括政策环境、法律环境、行业规则。政策环境的焦点在于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宏观监管的冲突,民间借贷、众筹、理财、远期合约交易等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金融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是政府的职责,但监管的度如何把控是当务之急。规定用途、规定资金存放、规定利息高低都解决不了问题。法律的制定修订时间很长,适用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还远不完善,这就使供应链金融当事人在法律的边缘上游走,承担着法律风险。
第四,研究供应链金融的商业模式种类及运营状况。各家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创造了许许多多的产品,出现了不少同类产品不同名称、同类名称不同模式的情况。其实,主干业务是借贷。借方的主体有企业法人,也有个体人,从而借款的用途分大额、小额、长期、短期、流动资金借款、固定投资借款。还款保证又分信用担保、实物担保、质押、抵押等。在金融领域高度竞争的条件下,贷款机构也在比审批速度、比成本、比诚信、比服务、比执行。一些银行或平台机构推出部分不收费项目,而在另外的支付、结算、保险、票据业务上收费。还有的为积累数据而亏本开展业务的。
第五,风险防控。经历了上海钢贸事件、青岛有色金属案之后,各有关机构均提高了风控级别,但随之而来的是完全合格的企业减少,大量企业被评为缺陷企业。要不要与这些企业做业务、放贷款,成为银行的艰难选择。提高评估标准,可贷企业少;降低评估标准,风险因素增大。所以一个简要的、科学的、适用的评估指标体系是银行业、征信业、保险业、担保业急迫解决的问题。我们在实践中常常是从事故、纠纷、案件中寻找防范风险的办法,但是往往防不胜防。新的环境因素、新的业务模式总会产生薄弱环节,薄弱环节就是风险。而且,银行业、服务机构、保险业、风投业、证券业各有各的风险防范重点,使风险防控体系更加复杂。当务之急是划定商业机密和可公开信息的界限,理清各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公开发布业务规则和流程,业务创新和底线规范相结合。
国家四部委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表明,保证国家金融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是国家的底线。供应链金融必须服从这个大局,在这个大局下服务实体企业,服务创新创业才是正确方向。C


【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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