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供应链核心企业
文/姜超峰  2019年第09期第32页  2019-08-19
  供应链核心企业是20年来出现频率较高的词,但也是定义最模糊的词。我认为核心企业的确认标准是:产业供应链中居于关键位置的企业,它的存在决定了产业供应链的存在;掌握核心技术的企业,这个核心技术可以是生产制造技术,也可以是管理或信息技术;生产经营规模或资金规模居于链条上相关企业之首。具备至少以上条件之一者,都可被看作核心企业。相关的支撑指标应该是:主营业务收入和占行业收入的比重;市场占有率绝对或相对较高;资产总额和净资产的规模以及占产业的比重;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的数额;生产或管理技术的先进程度;专利拥有量和重要性评估;负债数量和比率等。
  核心企业的担子很重。俗话说大有大的难处,核心企业并不全是风光无限。规模大了,资金周转的量就大,准备的资金多了,会造成浪费,少了,会头寸紧张,信用受影响;核心企业是各类金融机构的优质客户,大家争相授信,使核心企业的可用资金增多,诱发该企业投资的欲望,希望能进一步扩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甚至独大。当资金量足够大的时候,开始跨行业投资,甚至进行风险投资、搞资本运作、投资股市和债市等,杠杆过大,风险也在积累。企业大了,资产的分布量大面广,采购、生产、销售、物流、信息、辅助、安全、渠道、研发、风控、培训、车辆、公益、餐饮、生活等,都有可能是资产,会占用相当多的资金,再加上历年的沉淀、坏账、无法冲销的资金,使资产的流动性大大降低。任何一个行业中,不止是一家企业处于核心地位,必然存在竞争,因此核心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很大;在现代经济中,人力人才的竞争是根本的竞争,这就需要支付大量的人才队伍的养护费用和技术研发储备费用。譬如,华为在美国的打压之下,如果没有十多年前的“备胎”,恐怕已经趴下了。核心企业的担子很重,在资本固化之后,所有的支出都来源于销售收入;销售是企业“惊险的一跃”,如果商品或服务卖不出,此前的所有投入都成为亏损,企业必然垮台。
  由于供应链金融频出风险,大家把防控风险的责任放到核心企业身上,中国银保监会办发(2019)155号《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核心企业要承担以下责任:担保、回购、差额补足。所谓担保,即为下游买方企业的订单融资进行担保。所谓回购,是指在下游买方进行货物质押融资,无法归还借款时,核心企业要将销售给下游企业的货物买回,款项交付银行。所谓差额补足可能是下游企业归还借款时不足部分由核心企业补足。    
  这里的问题是,核心企业作为企业法人,有没有责任和义务为另一企业法人无偿提供单方面担保、回购和差额补足。买卖行为以合同生效为权力责任和义务的依据,买卖双方是平等的,加上担保、回购、补足差额后,就不平等了。在实施过程中,核心企业不为其他企业担保,是否会受到惩处,惩处的数量和依据从何而来?还有,核心企业自身的信用处在变化之中,企业经营失误、诉讼大案、违法违规都有可能使其陷入破产境地,哪里还有实力兑现承诺。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经营自主权,对于可能危害自身的行为,哪个企业愿意做,哪个企业领导敢这样做呢?同样道理,金融企业也是企业,也应该为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那种风险别人承担,自己稳得利益的做法,是没有人愿意与其合作的。
  说到这里,不由得联想起2005年左右发生在上海钢材市场上的五家联保的做法,即市场内五家企业互相担保,一家到期还不上借款,其他4家负责偿还。看起来规避了风险,实际上积累了更大的风险。所以,企业之间的互相担保,不是一种好的制度设计,别人花钱我负债担责,许多企业是吃了大亏的。
  最后想说的是,供应链金融不是高大上的东西,它是实实在在按照经济规律和利益原则形成产业关系的链条。大道至简,按照利益规则行事比按行政命令行事要可靠得多。当前出现的所谓供应链金融大案,和真正的以货物为基础的、为真实交易提供的金融服务毫不相干。希望有关部门不要下错药,吸取上海钢材市场发生诈骗案件,当局却把板子打在钢贸企业身上的教训,不要误杀了供应链金融及其正常的业务形态。C

【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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