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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动产质押乱象的一剂良药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谈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

文/本刊记者 刘光琦  2013年第08期 第51页  2013-07-18     【字号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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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新型融资渠道和利润增长点的仓单质押近年来发展迅速,业务规模成倍速增长,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这一领域在创新涌动的背后却是难以掌控的危机四伏,从震惊全国金融业的上海钢贸案可见一斑。
  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已将我国动产融资领域的监管与规范提上议事日程。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着手建立动产权属统一登记系统,并于6月7日召开了“2013:滨海动产金融论坛”,邀请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中国物资储运协会会长、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仓储物流专家姜超峰等权威人士,就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进行论证和讨论,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建立推动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将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发展产生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为此,本刊记者特别专访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请他详细解读一下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与平台。


  《中国储运》:您认为目前我国动产权属登记的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
  汪路:目前在我国,多部门分散登记是动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突出问题,据统计,仅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就有9个。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利用各种动产进行融资的需求在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等融资机构也不断创新各种动产融资方式,动产登记的高度分散状况已明显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弊端表现很多方面,特别是各个登记机构之间信息不连通,授信机构难以了解同一家企业利用不同类型的动产进行融资的整体情况,增加了授信机构管理风险的难度;而且登记系统电子化程度低,大多数登记机构的登记信息仅停留在简单的电脑录入和单机存储,甚至还停留在纸质登记时代。落后的登记方式使登记信息处于相对分散、隔离状态,缺乏透明度,无法真正起到公示预防物权冲突的作用。
  实践证明,现行动产登记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统一登记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中国储运》:建立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对动产融资行业乃至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哪些现实意义?

  汪路:建立统一登记制度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动产的融资功能,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动产融资的创新发展对建立统一登记制度的需求正越来越强烈,这将是一项多方共赢的改革和创新。
  从宏观来看,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创新,一种积极的行政改革,还是促进动产融资发展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改革和完善动产权属登记制度,实行统一登记和公示,可以简化登记、查询和公证手续,避免重复登记和无门登记的情况发生。同时,电子化登记平台,可避免随意篡改登记文件问题的发生,能够保障全社会动产上的权利得到有序有效保护,有利于深化金融市场、改善金融结构和健全动产融资服务体系,降低融资双方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动产融资业务的发展,促进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使得各类动产的权属关系在同一个电子化登记平台公示,在出现法律纠纷时,便利地查询及客观记录登记时间的登记证明,可使司法机关快速便捷取证,避免司法造假问题的发生,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从微观上来看,建立动产权属统一登记,能真正使登记系统中动产融资物权关系透明化,帮助授信机构全面了解授信对象的融资状况和管理信用风险,有利于金融机构等授信方发展与创新动产融资业务,产生统一登记和查询的规模效益,促进动产融资交易的发展与活跃。有利于企业等受信方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对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储运》: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如何推动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已取得了哪些进展?

  汪路:近年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通过对动产融资市场需求以及目前我国动产融资物权登记制度现状和问题的深入分析,借鉴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建设经验和天津市融资租赁登记实践,提出了改革我国现行动产权属登记制度、建立统一高效动产权属登记公示平台的工作思路,并选取天津市作为推动全国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公示工作的试点。
  2012年4月,推进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公示在天津先行先试工作正式启动。该项工作被天津市政府列入天津市金融改革创新第三批重点工作,以及天津市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改革创新第二个专项方案中。
  近一年来,天津市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推动此项工作。拟出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动产权属登记公示查询办法”已经9次修改。在起草有关文件过程中,我们征信中心与天津市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讨论和多方咨询论证,包括咨询、听取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和我行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同时,我们征信中心和天津市高院联合进行了较深入、充分的法律论证,完成了两稿《关于加快建立我国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中的法律论证成果已获得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和行政法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以及法学界有关专家的肯定和支持。人民银行领导和有关部门也明确给予了关注和支持。
  2013年1月16日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商业银行座谈会会上,希望各商业银行能够对此予以积极关注和支持,希望各大商业银行积极使用动产融资(权属)登记公示系统,有效预防和管理信用风险,保障动产融资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13年4月1日,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已经印发了相关文件,明确了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设立的专业机构在天津市办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公示,该登记机构可以办理包括直接受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融资租赁权属状况登记和申请人自主要求办理的信托、留置权、所有权保留、保理、保证金账户等动产权属登记在内的自主登记,也可以接受天津市法定登记机关的委托,代理相关动产抵押、质押登记信息的公示和查询。同时,还可以接受法定登记机关的委托代理提供登记服务。
  相信天津市的先行先试做法,将对其他地区试点推广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公示制度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下一阶段,在人民银行总行领导下,我们征信中心将继续协助天津市政府推进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公示先行先试工作,并在其他有条件和意愿的省市推动扩大试点。

  《中国储运》:目前中征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平台如何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汪路:我们征信中心为了更好地开展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的建设工作,已于2011年底设立中征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自成立以来,依托门户网站“中登网”开展动产权属统一登记业务。在“中登网”的框架下,我们在原来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开展新的业务,完善并优化系统的功能,为用户提供更加友好的服务。目前“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公示平台一期”建设工作已完成,并于6月3日上线运行。在原有业务类型的基础上,新增的4类服务,包括所有权保留、租购、动产留置权、动产购置款担保等登记服务。
  目前,中征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公示平台的公示、公证作用是通过提供电子化的、带有唯一标识码的登记、查询和证明验证等服务来实现的。其中登记是整套动产融资登记服务的基础,具体是指用户通过互联网在线将相关登记信息录入并提交,登记系统接受登记信息的过程。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为例,直接目的是公示应收账款上的质权,登记的内容仅包含与质权有关的信息,并不要求披露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全部情况,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分别为:填表人、基本信息、出质人信息、质权人信息、质押财产信息。用户按照要求逐项填写即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共五种类型,各类登记之间相互关联,可以展示应收账款之上的质权从设立、变化直至消灭的全过程。登记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PDF格式的登记证明文件,登记证明文件中除了包括用户输入的所有登记信息外,还客观地记录了登记成功的时间。同时,系统为每一笔登记生成一个在系统中唯一的20位的登记证明编号,该编号是登记的唯一标识。租赁及其他类型登记格式与应收账款系统基本一致。
  登记系统公示的作用,是通过便利的查询服务来实现的,这也是系统主要的防范交易风险的作用,可以说系统90%以上的作用在于事前预防风险。登记系统中所有在公示期限内的登记均提供在线查询。
  登记系统解决物权冲突的公证作用,是通过证明验证功能来实现的。登记系统推行的是方便快捷的电子化登记方式,所有的登记或查询操作均是由用户自行完成,登记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化登记证明文件和查询证明。为了方便司法部门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核实证明的真伪,登记系统设置证明验证功能,提供在线的登记证明文件或查询证明的验证服务。使用证明验证功能不需要注册成为登记系统用户,只需键入有关证明的编号,如果编号所对应的登记证明或查询证明文件是真实的,且在公示期限内,系统可展示出有关证明的内容。

  《中国储运》:目前该项制度在具体推进中的重点和难点有哪些?您对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未来发展寄予怎样的期望?

  汪路:我认为,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法律基础和统一登记系统的建设。建立囊括各类动产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由一个专业机构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登记用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登录,便捷地进行登记和查询。相对法律基础来说,系统建设并不困难,我国目前已基于公示登记理念建成了互联网运行的登记公示系统,其先进的登记方式以及权利公示公证的登记理念得到了市场的认可,具有建设全国统一电子化登记平台的经验,可以充分借鉴系统建设的成功经验来推动统一动产权属登记系统的建设。
  统一登记制度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则需要行政及法律部门进行协调、合作,推动有关政府部门转变职能,突破固有的认识,从实现整个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进行制度改革和试点。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可行途径主要有三个:一是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通过在地方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全国。二是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由全国人大立法,直接建立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三是在前一种方式推动存在一定难度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机关颁布规范性文件等途径,推动该项制度建设。而实际上,我们目前的工作思路是,为推动全国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可在有意愿的地方先行试点,沿循实践推动法规完善的路径,逐步在地方和国家层面推动相关立法。同时,我们也愿意在有较高社会共识的基础上,推动国家层面的立法或法规授权,加快这一改革进程。
  “动产金融”的发展和“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的建设,对于金融市场的深化发展、对于金融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希望政府部门、国家法律部门关注动产金融及其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金融机构和广大中小企业要结合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积极开展动产融资业务创新,关注和支持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公示方面的试点工作,推进我国动产融资服务体系的建设,推进金融市场的深化发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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