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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治已乱治未乱风控意识是关键

——专访河北中储物流中心副总经理 顾建明

文/本刊记者 刘光琦  2013年第08期 第54页  2013-07-18     【字号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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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质押监管服务已成为很多物流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面对目前缺少政府监管和规范标准的这一新兴市场,作为监管方的物流企业,在不断开拓业务的同时如何规避风险呢?带着这个疑问,记者专访了已有十几年质押监管经验的河北中储物流中心副总经理顾建明。

        顾建明告诉记者,之所以一谈起动产质押业务,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风险,这其实与质押业务的性质是分不开的。“质押业务的产生本身就是银行转移部分风险的产物,银行将风险进行了分散,由三方共同承担,并且主要是将风险转移给了监管人。在选择合作监管人的时候,银行更看重的是风险承担能力。因此,我们说动产质押属于高风险的业务,对于物流企业来说,控货能力是基础,风险承担能力是根本。监管收益相对是比较高的,大都在50%左右,高收益必然与高风险相伴而生,想既要高收益又要低风险是不现实的,各种隐忧会始终相伴,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酿成损失。”
        顾建明在进行案例分析后,找出了六条规律。“首先,风险事件的产生三分天灾七分人祸,风险事件主要还是由人为因素造成;其次,风险事件有的来自于一方,有的来自两方,极端情况下来自三方,其中来自出质人方的情况居多;第三,来自流通企业出质人的风险事件多于生产企业;第四,风险事件多来自于小型企业;第五,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产生风险事件的案例较多;第六,受地域文化的影响,风险事件大都表现出一定的地域特征。”
        “不少人错误地认为,风险只来自出质人,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应该说主要风险来自出质人,但同时也要明白,其实不少风险事件的产生是质权人和监管人自身造成的。”顾建明认为物流企业在操作质押监管业务的时候,更多的要从自身入手,做好风险的防范。“我认为,剔除一些难以把握的原因,大多数风险是由于内部的原因造成的,比如说没有尽到职责;再如风险事件发生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损失;协议条款本身存在陷阱的风险,如果能够按照流程和标准认真审查都能规避;而近年来不少案例都是内部人违规违法造成的。”
        从外部风险来讲,不可否认,出质人是最大风险源。顾建明认为,对于合作出质人的选择和考察应该摆在业务开发的第一位。“来自出质人的风险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恶意,另一种是非恶意。出质人恶意,是指一开始就准备诈骗,初衷不是作业务,而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比如:所提供质物以假充真、以少充多、以次充好,有的则是在运作过程中偷梁换柱,以甲充乙。非恶意的情况,则是指出质人是为了正常经营需要而进行的融资,只是由于种种原因,到期没有能力还款付息,是不得已而为之。比如:市场价格下降,导致经营性亏损;投资失误导致资金链断裂;扩大生产规模而后续资金没有跟上等。我认为在对出质人的考察中,中小企业是风险控制的重点,有些中小企业既没有足够的信用,也没有足够的抵押不动产和第三方保证,所以提供资金的银行承担着较大风险,为安全起见,银行会尽量转嫁部分风险到物流企业身上。”
        同时,顾建明也强调,质押业务运作过程中不可忽视来自质权人的风险,“在动产质押业务中,银行作为质权人,处于优势地位,这从协议条款上来看,有些条款就是非常典型的‘霸王条款’;另外,在项目谈判时,银行也可能会干涉监管方权力的实现,参与监管方监管收费标准的确定;最重要的是银行一定程度上会左右项目的审批,银行认可的项目,一旦监管方认为有风险而没有同意,银行就会施加压力,如果最终得到不同意,银行是很不情愿的;在实践中,也曾发生过银行工作人员与出质方工作人员勾结串通的情况,导致项目风险事件发生后,向监管方推卸责任并转嫁风险损失。因此,考察银行人员的诚信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因素。”
        顾建明认为,对于上述来自各方的风险,物流企业要做的就是提高风险意识,严格操作流程,防患于未然。“以我们中储河北分公司为例,首先,作为质押业务的三个重要环节,质押开发、质押操作、质押巡查这三个部门要权责明确,相互独立,尤其是在业务规模做大以后更为重要。‘三权分立’可以做到相互监督、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更容易发现问题,查找漏洞,防止内部人员的违规操作、体外操作现象的发生,要真正落到实处,不能流于形式。三个部门在各自独立的同时,又要加强沟通,如果开发人员在项目操作后,很少再到此点去跟踪考察,也不再深入了解企业随时的生产经营状况及项目的运作、货场货物情况,后期项目的运作主要由操作人员和监管员与出质人沟通,由于他们对前期介入较少,不能对企业的情况进行掌控,而巡查人员在监管点已开始运作后才介入到其中,对初期的材料是否齐全,协议签订情况、项目考察情况是否具备运作条件以及批复时间、品种等监管模式都不太清楚,只能做到事后控制,以上这些都是产生风险的漏洞。正确的做法是从项目开始运作到结束,开发、操作、巡查都要随时互通讯息,制定合理规范的业务流程。”
        “在业务开发环节,我们对于出质人的审查流程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初审,然后是评审会审查,最后是上报给总公司审查。”顾建明认为,在这其中,评审会这一流程最为关键,“很多风险案例都是源于决策失误,因此,作为质押项目评审的重要机构和环节的评审会,不能流于形式,更不能当老好人,要全面了解业务的各项信息,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从不同角度提出问题、发现问题,真正起到把关的作用。”
        “作为开发人员应该详细了解出质人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甚至企业及企业领导人的价值取向、信用信誉度、法律法规意识、社会口碑、管理水平以及家族成员的关系等,要求实际控制人,以其个人实际财产对监管人的监管行为提供无限连带担保,变有限责任为无限责任。”
        “在业务的开发阶段要强调9防,即防额度使用冲动、防开发权利过于集中、防开发人员急功近利、防开发人员成绩面前自满情绪滋生、防规模扩张无据、防续签项目不再审慎、防风险意识淡化、防对出质人考察不实不细、防对出质人包装失真。”
        对于操作和巡查环节,顾建明分别总结了防控重点。“在操作环节,首先最重要的是对于质押物品验收,因为质押物的安全直接决定着质权人信贷资金的安全;其次,是防出质人经营情况恶化,出质人的经营情况,对质押能否顺利开展和结束起着决定性作用,一旦出现出质人投资失败、产品失去市场、管理者失误、宏观环境变化等情况导致出质人经营情况恶化,出质人为了保持正常经营或为了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发生强行出货、以次充好、质押物低于警戒线等事故,给质押业务带来巨大风险;三防监管员责任缺失,监管员的责任心对保证监管业务的安全至关重要;四防危机事件隐瞒不报,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可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小事态的进一步发展,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五防监管区域划分不清,这也是一个风险频发的雷区;六防人员培训管理不到位,监管员入职培训和项目培训蜻蜓点水,企业对监管员日常生活关爱不够,监管人员不足,侥幸心理作祟,这些都给不法企业以可趁之机。”
        “在巡查环节,也要做到五防,即防巡查走马观花、防对整改问题追踪落实不到位、防巡查报告避重就轻、防巡查人员眉毛胡子一把抓、防对代管点巡查重视不够。”
        “总之,对于物流企业来说,能用于质押业务的人、物、财力都是有限的,而市场需求是无限的,这个命题本身就是一对矛盾。我认为,作为企业,对于业务的发展要知止,知止而不殆,才能使质押业务走得健康长远,不可只知进而不知退,在质押业务规模扩张上要把握好节奏,在发展速度上要与管控能力相匹配,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顾建明最后强调,物流企业应在“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方面下工夫,抓住“防”字做文章,才能实现质押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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