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行业监管 发力社会运输
——专访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副秘书长、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刘卫战
文/本刊记者 李冰漪  2016年第06期第54页  2016-05-19

医药物流关系到亿万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重大的国计民生问题。那么,现在我国医药物流,尤其是冷链物流的现状如何?对其监管存在哪些问题?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副秘书长、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专家委员刘卫战对此有着长期的关注与深入调查,本刊记者日前对他进行了专访。

 

利益面前难免弱化监管

针对当前医药物流监管的现状,刘卫战一针见血地指出,在当前利益面前,不少企业往往选择弱化监管或淡化监管。在企业内部,质量部门往往要给运营部门让路;制药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在选择承运商时,价格往往是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在疫苗运输中,最安全的航空运输,往往因为价格,不被选择。这些都是行业中常见的现象。可见,行业长期利益完全不能等同于企业现实利益。
刘卫战表示,医药领域的行业企业和组织都需要认真反思,什么是行业?什么是行业利益?行业组织代表只是代表行业产业链上相关企业或企业家的利益吗?
理论上大家都同意,消费者是行业发展的基础,是行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我们的消费者——我国十四亿民众的利益往往没有代言人。比如药品方面,就基本没有选择权,并且完全不具备对于药品质量的鉴别能力,因此,药品的安全需要靠国家食药监部门建立的监管体系对医药产业链每一个环节的强力监管来实现。食药监部门建立的监管体系实际上代表了全国人民最基础的对于生命安全的利益诉求。
全国人民最基础的对于生命安全的利益诉求在通过药监部门的工作体现时,有时会被扭曲理解为对于行业发展的束缚或制约,而不是行业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对于“行业”本身的理解偏颇,也误导了政府相关部门对于“行业”这一定义的理解。监管部门因此往往和企业形成一种“猫捉老鼠”的游戏。而企业家以企业利益为主轴形成的“行业共识”中,也往往缺少了“消费者”这一最根本的行业参与者。
刘卫战说,这样具有严重缺陷的“行业共识”由于没有消费者参与,可能会自我降低产品标准。2008年9月我国爆发“三聚氰胺”事件后,社会曾一度流传一个段子,讲我国奶业同行责怪三鹿集团,“别人(同行企业)都是往奶粉里加“三聚氰胺”,你(三鹿集团)怎么往“三聚氰胺”里加奶粉”?这一事件给我国奶业造成的长期伤害,至今没有平复。在行业监管方面,这样具有严重缺陷的“行业共识”常常以“行业”共识的形式,给监管部门造成压力。
因此,行业组织、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家,都应该立足最终消费者,重新认识“行业利益”。在这样的基础上,产业链上的相关企业、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研究机构才能达成广泛的、长久的“共识”。

 

期待《涉药运输管理规范》标准出台

前一段山东疫苗案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根据通报的信息,梳理出了向社会公开的给涉案嫌疑人庞某等提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上、下线线索300条,而每一条的背后都可能是一家企业。无需争辩的事实就是,作为我国医疗卫生行业“正规部队”的上游疫苗批发企业和下游疾控部门、接种单位可能都有人参与并提供了便利。
对此,刘卫战认表示,有人讲,这是行业的悲哀,其实这是放任的自由市场机制失灵必然产生的问题——这可能是问题的根本。在利益面前,良心和道德随时可能会被出卖。这次的特大非法疫苗案提醒医药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必需思考,哪些问题应该交给市场?哪些问题必需强制监管?我国正在建设的“以企业为责任主体建立的药品追溯体系”,如何兼顾药品质量安全与企业的经营效率及成本?
因此,在我国媒体监督无法到位的今天,药监部门身上的担子尤其重大。如何不让药监部门“孤军奋战”,在有关政府各部门层面、企业上下游产业链之间、相关行业组织和社会媒体之间,形成监管工作合力,是当前和以后长期面临的一个需要研究、突破的重大难题。
刘卫战认为,这次案件从医药专业物流的角度,带给我们两个思考:一是如何在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迈出我国医药物流专业社会化的路子?二是如何合理和规范使用社会承运商力量?
在我国医药物流专业社会化的道路上,药品流通企业由于掌握着货主专业物流需求资源、终端重要客户资源、专业物流服务能力资源和专业人才队伍以及企业专业性管理资源,必然是我国医药专业物流的主力军。然而,“同业竞争”成了阻碍行业医药物流需求资源和服务能力资源释放的根本原因。近年来,企业在实践中探索过“业务分离(即药品经营和药品储运物流作业分离)”、“股权多样化(管理人入股、引入外部投资人等)”等多种方法。但由于医药物流的从业人员与集团公司(母体企业)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仍然不能得到同行的信任。核心是怕被同行窃取了企业经营的信息。
在如何合理和规范使用社会承运商力量方面,由于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决定取消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批准等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食品药品行政审批事项。而此前的2014年,国家商务部已经下达了《涉药运输管理规范》标准项目。该标准项目经过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会员企业和标准课题组的深入调研与充分沟通,目前已形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这一标准将于今年发布,刘卫战认为,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必将对我国药品安全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C


【编辑:editor】
上一篇:不要让医药冷链再酿悲剧
下一篇:走出医药物流的困局
文章二维码分享至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