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的“真金”与“泡沫”——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鲁顺院长
编辑整理/本刊记者 张亦晨  2026年6月(下)第4页  2026-07-15

  有人问我:“银行给我们做信用证业务,算不算融资性贸易?”

  有人被审计查了之后,急匆匆地来找我:“我们在银行开的承兑汇票,会不会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

  还有人问得更直接:“我们上下游都是真实的外部客户,资金也是从银行来的,监管部门能不能认定这是合规的?”

  听完这些问题,我心里只有一个感受:大家把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混成一团了。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混淆?因为这两个词里,都带着“贸易”,都带着“融资”。字面意思很像,但骨子里——方向相反、法律性质不同、监管态度更是天壤之别。

  基于上述的种种疑问,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的鲁顺院长通过此次采访,把融资性贸易与贸易融资为大家“拆解”后彻底讲清楚。

  鲁顺院长强调指出,一个是明令禁止的灰色地带,一个是国家鼓励的金融工具。在当前监管趋严、审计穿透、合规压力层层加码的环境下,如果连这两个概念都分不清,代价可能会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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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从本质说起,两者根本就不是一种东西

  融资性贸易,国资委用的定义出自201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经营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17]652号,也称652号文):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

  这句话有个核心:名为贸易,实为借贷。

  怎么理解?就是用买卖合同包装出来的借贷关系。表面上一手交货一手交钱,合同、发票、资金流看起来都有,但真实目的不是为了赚买卖差价,而是为了给对方提供资金、赚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货物是道具,合同是幌子,实质是一笔没有经过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民间借贷。

  这个定义里有几个关键特征,2017年国资委发文明确指出: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上下游均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存在特定利益关系;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通过结算票据、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只要符合这些特征,不管你的合同写得多严密、单据多齐全,在监管眼里就是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还有另一种变体,容易被忽视:企业虚构贸易背景,拿着伪造的合同、发票、提单去银行申请贷款或信用证。这种情况,融资的对象不是下游企业,而是金融机构本身。两种形态,方向不同,但本质一样——都是用虚假的贸易外壳谋取资金。前者是贸易公司扮演金融机构的角色,向下游非法出借资金;后者是企业欺骗金融机构,以虚假贸易为由套取银行资金。后者的法律后果更重,情节严重的直接涉及骗取贷款罪,不只是国资委追责的问题,而是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融资性贸易的监管规定,针对的是做贸易的企业,不是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无论哪种形态,违规方都是企业,不是银行。

  贸易融资是另一回事。它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基于真实贸易背景,向进出口商提供的融资工具和金融服务。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理、福费廷、出口押汇、进口押汇……这些都是贸易融资的具体产品。它的前提是真实贸易背景,它的提供方是持牌金融机构,它的目的是帮助贸易商解决资金周转、规避收付款风险,是服务于真实贸易的工具。

  两者的本质区别用一句话概括:融资性贸易是企业用贸易壳装出来的非法借贷;贸易融资是金融机构服务于真实贸易的合规融资手段。一个是违规行为,一个是合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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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业务主体不同,这是最容易看出区别的地方

  融资性贸易,发起方是贸易公司或供应链公司。它不是金融机构,没有放贷资质,但它用贸易合同包裹出一笔实质上的融资,绕开了金融监管,非法扮演了金融机构的角色。这是它最根本的违规之处。

  贸易融资,发起方是持牌金融机构。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办理承兑汇票,银行做出口押汇,持牌保理公司收购应收账款……这些主体都有金融业务许可证,都在金融监管的框架内运行。

  我国对金融业务实行严格的持牌专营。不是金融机构,就不能合法地从事金融业务。贸易公司绕开这道门槛,用贸易外壳装资金,本质是在无证经营。

  实际操作中,很多国企贸易公司的人员搞不清楚的正是这一点。他们觉得,反正也是从银行拿的钱,怎么会是融资性贸易?

  问题不在于钱是从哪里来的,而在于谁在做融资动作,做的是什么性质的交易。银行给你开信用证,是银行在提供贸易融资服务;你拿这笔钱再以贸易为名转手给下游,就是你在做融资性贸易。两个动作,性质截然不同。这个区别在实际中常常被模糊掉,原因在于很多国企贸易公司打着“供应链金融”的旗号,打着“服务实体经济”的名义,实际上做的却是给下游企业提供资金周转、赚取固定利差。这种行为在监管眼里,就是越界经营,就是无证从事金融业务。

  所以,看清这件事:你是谁,比你做什么,更重要。你是贸易公司,就只能做贸易的事。你不是银行,就不能做融资的事。这个边界,是法律的红线,不是业务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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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主体不同,对应的后果完全不同

  融融资性贸易,主要由国资委监管。依据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即第46号令)。

  2024年出台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明确规定,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造成资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受到从警告、记过、降级、撤职,最重到开除的处分。2026年1月施行的第46号令,更是把集团层面的管控责任也纳入了:子公司做了融资性贸易,如果集团长期失管,集团的分管领导也可能被追责。

  而且,这只是国资委这一道门的事。还有两个更重的“局面”在等着。

  一是法院。融资性贸易一旦出现纠纷,合同就会上到法院。法院不看合同标题,看的是交易实质。只要被认定为“名为贸易,实为借贷”,合同就会被定性为借贷合同,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重新结算资金,已赚的价差可能要全额返还。买卖合同变成借贷合同,第三方担保可能会无效。如果多次进行没有资质的借贷,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更麻烦的是,判决一出,国资委直接拿这张判决书当证据,不需要再另开调查,就能认定融资性贸易,再开启追责程序。

  二是税务。融资性贸易的资金流转涉及大量发票,而这些发票往往对应不了真实的货物流转。一旦被认定为虚假贸易,已抵扣的进项税要补缴,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一笔融资性贸易业务,税务这一块就可能让公司元气大伤。

  三重叠加,没有一层能轻易逃掉。

  贸易融资,主要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银行提供的信用证、承兑汇票,受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监管;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受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此外,还涉及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贸易融资是国家明确鼓励和支持的工具,监管重点不是禁止,而是规范运行、控制风险。

  更重要的一点是:贸易融资工具内嵌了风险分担机制。不管是信用证下的付款争议,还是保理下的应收账款回收问题,金融机构和贸易企业之间有清晰的追索路径和司法保护。这是融资性贸易完全没有的东西——财务风险裸露在外,出了事只能自己承担。

  所以,两者在监管后果上有天壤之别:一个是禁止性规定,违规就要追责;一个是鼓励性政策,合规就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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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有没有商业实质,这才是判断的核心

  这一点,是融资性贸易被查处时最常用的认定标准,也是很多国企贸易公司最容易踩的坑。

  什么叫商业实质?就是这笔贸易,有没有真实的货物流转,有没有真正的买卖需求,有没有正常的贸易利润来源。

  实务中,融资性贸易大致分四种情形,性质依次加重。

  第一种:虚构贸易背景,纯融资目的。

  这是最典型也是最直接的一种情形。贸易背景就是虚构的,货物根本没有动,合同、发票、资金流只是包装。典型场景:某个民营中间商资金紧张,找到国企贸易公司,说“我需要5000万资金周转,期限三个月”。国企名义上签了一份商品购销合同,打款给上游,上游再打款给这家民企。三个月后民企还款,国企赚取固定价差。

  货物可能根本没动,也可能象征性地过一道仓库。不管怎么包装,实质是一笔借贷。这种模式没有任何争议空间,是典型的融资性贸易。

  第二种:循环贸易,有货物流动但无终端消耗,也是为了融资。

  这种更难识别。每一笔单独的合同看起来都是真实的,有合同、有发票、甚至有仓单;但把这些合同串联起来看,货物其实一直在几个固定主体之间转来转去,始终没有流向真正的终端用户。

  贸易的外壳完整,但整个交易是自循环的,没有真实消耗需求支撑,目的同样是融资。这种模式无论单笔看起来多合规,一旦被监管或法院穿透式审查,就会被认定为无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

  判断这种模式的关键,不能只看单笔合同,要看整个贸易链的最终走向:货物有没有真正流向有真实需求的终端用户。

  第三种:贸易真实,但以贸易形式解决资金问题。

  这种最难判断。上下游之间的贸易是真实的,货物真实到位,买卖需求也真实存在。但因为上游要先款、下游要账期,中间出现了资金缺口。贸易公司夹在中间,先打款给上游,再等下游回款。

  表面看是正常的供应链服务。但如果贸易公司赚的价差实质上是固定的资金占用费,不随市场波动;对货物没有真实的控制和风控;也没有品质检验、运输调度、仓储管理等实质服务支撑——业务的真实目的就是资金的进出而非货物的流转,那么这笔业务就已经在向融资性贸易滑移。尽管贸易背景是真实的,也难逃融资性贸易的定性。

  第四种:贸易真实,且深度参与供应链服务,这应认定为正常贸易。

  同样是贸易公司夹在中间解决资金缺口,但和第三种的区别在于:贸易公司看了货、验了质、管了物流、承担了货权风险,赚的价差是包含了真实服务内容和市场风险对价的正常贸易利润。这种模式在司法实践中有被认定为混合合同的先例,不会一概被定性为融资性贸易。

  关键在于:提供的实质性服务必须是真实的、可证明的、不可替代的。服务是点缀还是实质支撑,直接决定这笔业务的定性。

  四种模式对比起来,判断的逻辑就清晰了:看贸易背景是否真实,看货物有没有真正的终端消耗,看贸易公司有没有实质性服务参与,看收益来源是固定利差还是市场价差。这四个问题是区分融资性贸易和正常贸易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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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态度不同,一个是禁止,一个是支持

  国家对融资性贸易的态度,早就说得很明白了。

  2017年,国资委发出652号文,要求中央企业全面排查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2023年74号文,即《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明确了虚假贸易的“十不准”,对融资性贸易的禁止从严令变成了死令,明确表示74号文之后再做,直接责任人就地免职。

  这是禁区,没有任何灰色空间。

  为什么要禁?融资性贸易干的是金融的活,却没有金融监管的框架。银行放贷有资本充足率要求,有不良贷款拨备,有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有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等;贸易公司做融资,这些底子一个都没有。

  一旦对方还不了款,就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而且,国家是通过金融监管来调整经济发展的,对一个行业是否给予金融支持、是否禁止,都是有调控的。贸易公司因为没有监管,会导致这种调控失效。

  国家对贸易融资的态度,是鼓励和支持。人民银行、商务部、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推动供应链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贸易融资产品,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贸易融资工具缓解资金压力。

  这是工具箱,用好了能降低融资成本、加快资金周转、覆盖贸易风险。

  为什么要支持?贸易融资解决的是实体经济的真实痛点。进出口业务有收款不确定性,制造业有应收账款变现的需求,中小企业有资金周转的压力——这些痛点需要金融工具来解决,而不是靠贸易公司用赚价差的方式来填坑。有持牌金融机构站在背后提供信用支撑,贸易的风险才能被系统地消化,而不是一直堆积在链条里的最后一环。这是国家鼓励贸易融资的实质逻辑:用合规的金融工具服务真实的贸易,比用贸易公司充当资金通道更健康。

  两个截然相反的政策态度,追求同一个目标:让金融资源循着实体经济的血管流动,而不是在绕开监管的黑管道里堵塞。

  几个容易引起误解的真实场景

  场景一:国有企业(简称“国企”)用银行信用证给上游付款,算不算融资性贸易?

  不算。这是贸易融资。银行代国企向上游出具付款承诺,国企与银行之间形成负债,这是合规的金融工具。只要背后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这就是贸易融资,和融资性贸易没有关系。

  场景二:国企做了票据贴现,算不算融资性贸易?

  不算。票据贴现是企业把持有的商业汇票拿到银行换现金,这是金融机构提供的贸易融资服务,属于合规。关键在于这张汇票背后有没有真实的购销关系,如果有,就是合规的。

  场景三:国企给下游赊销60天,下游有点难收款,这算融资性贸易吗?

  这个要具体看。如果是正常的市场信用销售,你真的认货、验货、发货,只是账期长,这就是正常贸易。但如果你的目的本来就是给对方融资,用货物交易包装一笔借款,账期的价差实质是利息,货物只是道具,那就滑向了融资性贸易。区别不在账期长短,在于你这笔交易有没有真实的商业实质。

  场景四:国企通过保理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算不算融资性贸易?

  不算。这是持牌保理公司提供的贸易融资服务,属于合规。只要应收账款背后有真实的贸易合同,这就是标准的供应链融资工具。

  这四个场景,核心判断标准只有一条:贸易本身是不是真实的。贸易是真实的,用什么金融工具都是合规的贸易融资;贸易是虚构的,包装得再好看也是融资性贸易。

最后

  融资性贸易和贸易融资,差的不只是几个字,差的是法律性质、监管主体、后果风险,差的是一个禁区和一个工具箱之间的全部距离。

  真正危险的不是搞不清这两个词。而是明明在做融资性贸易,自己却以为在做贸易融资。

  或者明明用的是合规金融工具,背后却是一笔没有任何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这两种状况,在目前的监管环境下,都是不允许的。

  路走对了,慢点没关系。贸易做真实,融资要合规,这才是能长期走下去的方式。

  鲁顺: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院长

  清华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管理学硕士,拥有法律职业资格,一级供应链管理师和一级信用管理师。长期主要研究产业、供应链管理、金融、数字化的理论、方法和工具及其案例。善于从商业的本质,用通俗的语言解读分析产业链供应链管理遇到的难点、疑点、痛点、重点和关键点,已服务过国家电网、湖北交投集团、湖北宏泰集团、湖北农业发展集团、湖北商贸物流集团、武汉长江国贸集团、新疆中泰集团等几百家供应链企业。


【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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