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编有曰:所谓“政商勾结”系指政府或个别官员徇私渎职,将政府政策向某些利益集团倾斜,向个别企业集团输送利益,将政府公权倾向某些商人或财团。而某些企业或商人亦可使用各种利益手段,诱使政府官员利用所掌握的权力为其提供相关的利益服务。由此形成的政商之间的权力和利益交换关系或同盟关系。山东相关厅局与九通公司的勾肩搭背是否归入“政商勾结”之列,尽可见仁见智。
强制安装 媒体曝光
以下是大约五个月前的媒体曝光摘录。
山东省新泰市祥瑞运输公司总经理吴磊:车辆行驶仪从2013年12月份就开始安装,交通局一个新规定,新车办道路运输许可证,必须要安装道路行驶记录仪。国家让我们安装这个行车记录仪,那个办法是好的,总体就是价格太贵。
在网上搜索吴磊安装的北斗汽车行驶记录仪,发现很多产品报价只有五六百元,最贵的也只有一千多元,但是山东省新泰市祥瑞运输公司安装的行车记录仪却需要花费3380元。
吴磊:一台车3380,10台车的话就是三万多了,关键是还没有正规发票,就给打一个收款收据没法入账。我们公司有三十五六辆车,如果不安装不给办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后年审,下一步旧车年审也得安装行驶仪。
新泰市九通公司代理安装点工作人员:现在再安装行驶记录仪,价格比以前有所下调。最近是2880元,这是统一价格,不是咱说了算。
这位工作人员说,只有在代理点安装的行驶记录仪才有入网账号,安装之后就可以开具入网证明,有了这份入网证明才能连入山东省统一监管平台。从市场上自己买来的行驶记录仪,这里不负责联网,没有入网证明也就无法办理运输许可证和顺利通过各项年审。
张长都是济南市一家运输公司的车队队长,公司刚买的两辆新车,原厂自带汽车行驶记录仪,但是到交通局办营运证的时候,硬是将原厂早已安装好的行驶记录仪拆除,又花了5760元装了新泰市九通公司指定的代理安装点销售的行车记录仪。山东省规定,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先接入“全省统一监管平台”,再与全国联网,而“全省统一监管平台”的实际运营者就是“九通公司”。
贺登才:地方政府应该严格执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不允许这种行政指定型的,指定型垄断必然会形成一种价格方面的垄断。
有曰一:毋容置疑,道路运输企业在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上具有自主选择权:对于监控平台,道路运输企业可以选择自建平台,也可以使用其他经营者建立的社会化监控平台;对于车载终端,道路运输企业可以在交通运输部公告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型号范围内自主选择。
而山东有关部门先后四次发文力挺垄断企业,甚或不吝祭出行政审批的杀手锏为涉事公司站台。个中原委不得而知,其所作所为确实散发着不良的政商关系腐味。
涉嫌滥权 发函纠偏
2015年3月9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以发改办价监[2015]5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议纠正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函》,摘录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媒体报道,我委对你省交通运输厅在建设和运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监控平台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进行了调查。
我们认为,你省交通运输厅的做法,相关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属于第三十二条所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为和第三十七条所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行为。
在我委调查后,你省交通运输厅主动采取了一些整改措施。我们认为,上述措施虽然纠正了部分违法行为,但尚未完全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包括:1.未放开对“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市场的限制;2.虽然规定实行平台服务商备案制,但对备案提出了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以外的其他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备案;3.未废止关于“终端价格(含安装费)不得高于交通运输部北斗示范工程招标中标价格”的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现建议你机关责令交通运输厅改正相关行为。
请于2015年4月10日前将有关整改情况函告我委。
有曰二:算账,要算大账。严格依法收税、缴费,约束住了政府的手脚,换来的却是风清气爽的营商环境,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尽快奔涌。唯有企业的负担降低了,才能够专心研究市场、合理追求利润,为地区长远发展提供最有力的保障。
确认违法 建议整改
国家发改委确认,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的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主要理由如下:
1.道路运输企业在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上拥有自主选择权
2011年4月,交通运输部发文要求“从2011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安装的车载终端必须接入符合技术要求的系统平台”,并明确“建立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制度,并委托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作为技术支持单位,组织开展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的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
2014年6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117号),明确规定“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卫星定位装置厂家及产品,不得要求重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指定提供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的服务商,不得要求服务商层层备案。”因此,道路运输企业在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上具有自主选择权。
2.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做法排除和限制了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市场的竞争,并导致相关费用水平过高
一是完全排除了监控平台市场的竞争,导致平台服务费标准过高。调查取得的有关证据显示,这一标准明显高于其他平台在其他省份的收费标准。
二是严重削弱了车载终端市场的竞争,并不合理地推高了车载终端在山东市场上的销售价格。
为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有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发改委建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作出如下整改:
1.全面放开“两客一危”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监控平台接入,允许道路运输经营者自主选择接入通过交通运输部技术规范性审查的平台。
2.放开终端设备进入山东省市场的限制,允许道路运输经营者自主选择购买安装通过交通运输部技术规范性审查的终端设备。安装质量合格的终端设备,允许其接入相关监控平台。
3.废止《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等三部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交运[2014]21号)中关于“终端价格(含安装费)不得高于交通运输部北斗示范工程招标中标价格”的规定,促进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有曰三:4月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集中用半年时间开展专项行动,在全国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行政审批前置、市场监管和准入等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立规矩、建机制,用依法、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扼制“任性”收费,挖掉乱收费的“病根”。希望这一次真的能够动真碰硬,不能再让中国物流业流汗又流泪。(本刊整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