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氏骗局”为何屡屡得手?
文/姜超峰  2016年第03期第35页  2016-02-23

2016年1月31日,央视公布了e租宝的相关影视资料,21个嫌疑人被捕。引起我们思考的问题是,几个30岁出头的年轻人,如何在一年半的时间里,吸收资金500亿元,欺骗了90万名投资人?钰诚公司的手段并不复杂,无非是推出项目,招投资人投资,许诺较高回报,吸新还旧,典型的庞氏骗局。
在信息化发展的今天,这些骗局极易被拆穿。据报道,钰诚曾公布了207家与钰诚有关企业的名字,只有一家与该企业发生真实业务,其余均为虚假。投资人只要询问这些企业,便知真假。可叹的是,90万人竟无一人上网查一查真伪,追一追项目进度,看一看业务的模式。在每人一台终端手机的今天,在信息变得极易查询的今天还出现这事,对信息化真是个莫大的讽刺。
分析下来,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利益的诱惑。首先,e租宝许诺一元起投,随时赎回,保本保息,灵活支取,年化收益率9%~14.6%。在高收益面前,人们便失去正常的判断力。加上e租宝在全国31个省区建立的几百家分支机构,宣传鼓动,强力推销,使人感到公司实力强大,背景高深,值得信任。2013年,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后,余额宝在短期内聚集了5000亿资金,在示范作用下,各种宝迅速大量涌现。人们信任余额宝,便推及信任其他的宝。其次,金融创新与违法集资的界限不明显。在金融严管时期,只有银行能进行存贷款业务,高额的利息差保护了银行的利益。大量的民间资本左冲右突寻找出路,民间借贷试探着国家金融管理的底线。国家查处非法集资案层出不穷,民间资本炒房炒煤炒钢炒地炒铟炒姜炒蒜炒绿豆,只要能作货币的载体,就被当作赚钱的工具。互联网金融干脆成为准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这一新事物的出现,让所有银行家“彻夜难眠”,也让监管机构无所措手足,因为没有法规可以援引该禁止还是该扶持。其三,考核机制和职责分工不健全,创新和管理的关系还没处理好,致使反应迟钝。上海钢贸事件、各地发生的集资案、民间高利贷,谁都知道其存在,谁都知道后果严重,但谁都不说破,引火烧身事没人肯干。直到上千家P2P公司跑路,投资人家产荡尽时才出手查处。人民银行等10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其模式包含私募基金、股权众筹、融资担保、资产管理、P2P、理财等。但这个规定已经晚了2年多。那么,在2年多的时间里,互联网金融应不应被监管?如果早一点管,e租宝的90万投资人可能会减少损失。
我认为,对新出现的事物,要从本质上去认识。比如e租宝,要看它的商业模式是否有正常的收入来源,推出的项目是什么盈利模式,合作企业的行业利润率是多少,高额利润来自何处,投资的安全担保是什么,企业负责人的高额消费、高额工资来自哪里等等。做企业,利益是其本质。沿着利益链条梳理,一定会发现本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金融、在线供应链金融,不管叫什么名,金融是其本质。金融的基本业务是借贷,借贷的利差是金融机构的利润来源。其他业务如结算、支付、交费、汇款、卖保险、买基金、银行卡、自助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pos机、跨行转帐、结算、代理、投资理财、融资担保、资产托收、企业年金、企业现金管理、保函、信用证、托管、证券交易支付结算等都是增值服务。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单位都应该是企业法人,否则便不能承担经济责任。经济责任的承担能力应该与其资产的多少成正比,所有者权益多,其偿付能力就强。一个注册资本2亿元的企业,负担5000亿元的存款,在出现变故时其偿付能力可想而知。
我们期望,e租宝的事件越少越好,但遗憾的是类似欺骗案件越来越多。我突然发现,别人的教训成不了自己的教训,前车之覆并不能成为后车之鉴。这才是悲哀所在。C


【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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